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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案件被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收录

时间:2020-01-06   访问量:21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公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中,最高院精选出38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和证据方面的问题。其中由我所代理的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案件被列为七件商标行政诉讼类案件之一。

 

2010年6月,我所创始人王朝阳律师替某客户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第1688809号“B及图”商标的申请,该客户出于保密的目的未作为撤销申请人参与此案。

 

被申请商标于200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类油漆、涂料等商品上。我方称被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连续三年以上停止使用,因此依据商标法相关条款该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商标局作出对被申请商标注册不予撤销的决定,理由是商标所有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我方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审理后作出撤销被申请商标注册的决定,理由是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所有人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批墙膏商品上使用,而批墙膏与漆类、涂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上虽有差异,但存在密切联系,因此于2015年5月作出撤销商评委的被诉决定的判决。

 

我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提起上诉,高院认为被申请商标在批墙膏商品上的使用,不应视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因此,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商标所有人遂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经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但最高院有权裁定是否再审。经审理,最高院裁定驳回了商标持有人的再审申请(【2015】知行字第255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制度中,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在类似但不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并不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